所以,君主有三种不同的做法:喜爱某人却不进行私赏,厌恶某人却不进行私罚,确立仪法制度,以法律断事的,是上等的君主。喜爱某人就进行私赏,厌恶某人就进行私罚,既不听大臣忠言,又脱离左右属下,专凭个人之心断事的,是中等的君主。大臣喜爱某人,就替他进行私赏;大臣憎恶某人,就替他进行私罚;违背公法,丧失正心,一味听大臣摆布的,是危险的君主。所以作君主的,不可注重私爱于人,也不可注重私恶于人。注重私爱,叫作错用恩德,注重私恶,叫作错用刑威。刑威和恩德都用错,君主就危险了。
故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处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处也。藉人以其所操,命曰夺柄。藉人以其所处,命曰失位。夺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夺柄失位之道也。故有为枉法,有为毁令,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故贵不能威,富不能禄(1),贱不能事,近不能亲,美不能淫也。植固而不动,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往而民移。
(1)禄:施以财富。
因此,英明君主所要掌握的有六项:使人活,使人死,使人富,使人贫,使人贵,使人贱。这六种权柄,是君主所要掌握的。君主所要占据的也有四方面:一是文治,二是武事,三是刑威,四是施德。这四个领域,是君主所要占据的。把自己掌握的权力交给别人,叫作“失权”。把自己占据的领域交给别人,叫作“失位”。处在失权失位的状态,还希望法令能够推行,是办不到的。法度不公平,政令不完备,也是导致“失权”“失位”的原因。所以,有时歪曲法度,有时毁弃政令的事情,从来是圣明君主自己禁止自己去做的。因此,贵臣不能威胁他,富人不能施以财货,贱者不能讨好他,近臣不能亲昵他,美色不能迷惑他。执法之心坚定而不动摇,乖异邪僻的人就自然恐惧,乖异邪僻的人们都有了改变,法令一颁布下去,民众就跟着行动了。
故圣君矢度量(1),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而失君则不然,法立而还废之,令出而后反之,枉法而从私,毁令而不全。是贵能威之,富能禄之,贱能事之,近能亲之,美能淫之也。此五者不禁于身,是以群臣百姓人挟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则主日侵;彼幸而不得,则怨日产。夫日侵而产怨,此失君之所慎也(2)。
(1)矢:布陈。
(2)慎:同“循”,遵循。
所以,圣明君主设立制度仪法,像天地那样坚定,像列星那样稳固,像日月那样光明,像四时运行那样准确,这样,那么法令一出人民就会听从。失国之君就不是这样,法度立下以后又废除了,命令发出以后又收回了,歪曲公法而使之迁就私意,毁坏政令而使之残缺不全。于是权贵就能威胁他了,富人就能贿赂他了,贱者就能讨好他了,近臣就能亲昵他了,美色也就能迷惑他了。这五方面,君主不能自己禁止自己,那么群臣百姓就人人怀着私意来讨好君主。他们讨好达到了目的,君主的权力就天天受到侵害;他们讨好达不到目的,就天天产生着怨恨。天天被侵害,又产生着怨恨,这就是失国之君所走的道路。
凡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能其意(1),顾臣而行,离法而听贵臣,此所谓贵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主而来焉,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富而禄之也。贱人以服约卑敬悲色告愬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贱而事之也。近者以偪近亲爱有求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近而亲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请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美而淫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