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君主有三种不同的做法喜爱某人却不进行私赏厌恶某人却不进行
所以,君主有三种不同的做法:喜爱某人却不进行私赏,厌恶某人却不进行私罚,确立仪法制度,以法律断事的,是上等的君主。喜爱某人就进行私赏,厌恶某人就进行私罚,既不听大臣忠言,又脱离左右属下,专凭个人之心断事的,是中等的君主。大臣喜爱某人,就替他进行私赏;大臣憎恶某人,就替他进行私罚;违背公法,丧失正心,一味听大臣摆布的,是危险的君主。所以作君主的,不可注重私爱于人,也不可注重私恶于人。注重私爱,叫作错用恩德,注重私恶,叫作错用刑威。刑威和恩德都用错,君主就危险了。
故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处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处也。藉人以其所操,命曰夺柄。藉人以其所处,命曰失位。夺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夺柄失位之道也。故有为枉法,有为毁令,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故贵不能威,富不能禄(1),贱不能事,近不能亲,美不能淫也。植固而不动,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往而民移。
(1)禄:施以财富。
因此,英明君主所要掌握的有六项:使人活,使人死,使人富,使人贫,使人贵,使人贱。这六种权柄,是君主所要掌握的。君主所要占据的也有四方面:一是文治,二是武事,三是刑威,四是施德。这四个领域,是君主所要占据的。把自己掌握的权力交给别人,叫作“失权”。把自己占据的领域交给别人,叫作“失位”。处在失权失位的状态,还希望法令能够推行,是办不到的。法度不公平,政令不完备,也是导致“失权”“失位”的原因。所以,有时歪曲法度,有时毁弃政令的事情,从来是圣明君主自己禁止自己去做的。因此,贵臣不能威胁他,富人不能施以财货,贱者不能讨好他,近臣不能亲昵他,美色不能迷惑他。执法之心坚定而不动摇,乖异邪僻的人就自然恐惧,乖异邪僻的人们都有了改变,法令一颁布下去,民众就跟着行动了。
故圣君矢度量(1),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而失君则不然,法立而还废之,令出而后反之,枉法而从私,毁令而不全。是贵能威之,富能禄之,贱能事之,近能亲之,美能淫之也。此五者不禁于身,是以群臣百姓人挟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则主日侵;彼幸而不得,则怨日产。夫日侵而产怨,此失君之所慎也(2)。
(1)矢:布陈。
(2)慎:同“循”,遵循。
所以,圣明君主设立制度仪法,像天地那样坚定,像列星那样稳固,像日月那样光明,像四时运行那样准确,这样,那么法令一出人民就会听从。失国之君就不是这样,法度立下以后又废除了,命令发出以后又收回了,歪曲公法而使之迁就私意,毁坏政令而使之残缺不全。于是权贵就能威胁他了,富人就能贿赂他了,贱者就能讨好他了,近臣就能亲昵他了,美色也就能迷惑他了。这五方面,君主不能自己禁止自己,那么群臣百姓就人人怀着私意来讨好君主。他们讨好达到了目的,君主的权力就天天受到侵害;他们讨好达不到目的,就天天产生着怨恨。天天被侵害,又产生着怨恨,这就是失国之君所走的道路。
凡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能其意(1),顾臣而行,离法而听贵臣,此所谓贵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主而来焉,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富而禄之也。贱人以服约卑敬悲色告愬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贱而事之也。近者以偪近亲爱有求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近而亲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请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美而淫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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